委員會
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組織簡則
台灣外科醫學會「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」組織簡則
原條文89.10.21第17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。 93.7.17第19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3、4條。 93年8月4日衛 醫字第0930091228號函准予備查。
107.7.14第26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第1條名稱及第3條委員人數。
第一條、
台灣外科醫學會為辦理外科專科醫師甄審,特設置「台灣外科醫學會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、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與理監事相同,負責處 理本委員會之業務,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,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,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及外科專科醫 師甄審原則中甄審部份之制訂與修正,須提報理監事會通過。
第三條、
本委員會設委員25~55人,總幹事一人,由主任委員推薦,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二年,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之。
第四條、委員資格:
一、於醫學中心擔任外科相關科系主治醫師5年以上者。
二、於教學醫院擔任外科相關科系主治醫師10年以上者。
三、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或醫院擔任與外科系相關教學訓練職務5年以上者。
四、經常於本會雜誌或國際知名醫學期刊發表外科學論文有相當聲譽者。
五、經常於本會學術會議或國際外科醫學會議發表論文報告,對外科教學訓練有相當聲譽者。
第五條:本委員會任務:
一、配合衛生 每年辦理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初審事宜,初審結果提報行政院衛生複審與公告。
二、制訂與修正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,經行政院衛生 公告後始得施行。
第六條、
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五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七條: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,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