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員會
外傷委員會組織簡則
台灣外科醫學會「外傷委員會」組織簡則
原條文90.02.24第17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。 95.06.17創傷委員會議修訂經95.07.08第20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1條(改名稱)、第5條並新增第4條。
第一條:
台灣外科醫學會為辦理ATLS? 訓練課程並處理外傷學相關事務,特設置 「台灣外科醫學會外傷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: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與理監事相同,負責處 理本委員會之業務,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,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。
第三條:
本委員會並設委員若干人、總幹事一人,由主任委員推薦,經理事長同意 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監事相同,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之。
第四條、委員資格:
擔任主治醫師十年(含)以上或具教育部部定講師(含)以上。
第五條:本委員會任務:
一、與台灣外傷醫學會及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合辦高級外傷救命術ATLS?訓練課程等相關事宜。
二、與外傷學之相關學會間的連繫與協調。
三、發展與推動外傷學之研究與服務。
四、推廣外傷學之教育與品質之維護。
五、參與外傷醫療政策的規劃與推動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宜。
第六條:
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或以通訊方式討論以達共識。
第七條:
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,須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。
第八條:
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,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