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員會
外科腫瘤委員會組織簡則
台灣外科醫學會「外科腫瘤委員會」組織簡則
101.2.18第22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。 107.7.14第26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委員人數。
第一條、
台灣外科醫學會為提升外科癌症診療品質,特設置「外科腫瘤委員會」(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、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與理監事相同,負責處理 本委員會之業務,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 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。
第三條、
本委員會置委員15~35人及總幹事一人,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 聘任之,任期與理監事相同,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 任之。
第四條、委員資格:(具備下列二項之一者)
一、於醫學中心擔任外科相關部門之主治醫師10年以上者。
二、於教學醫院擔任外科相關部門之主治醫師15年以上者。
第五條、本委員會任務:
一、外科腫瘤醫療政策的規劃與推動。
二、規劃與推動癌症醫療相關之服務與研究。
三、規劃腫瘤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、師資培訓、訓練 醫院資格之認定。
四、辦理腫瘤外科專科醫師考試資格審查、考試命題及評分。
五、加強與癌症相關學會間的協調與連繫。
六、處理其他癌症醫療相關事宜。
第六條、
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或以通訊方式討論以達共識。
第七條、
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經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。
第八條、
本簡則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